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十七条
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燃轿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册段举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扩展资料:
应到多数”还不够,还应符合特定比例州碧的多数。比如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如果在讨论中,“少数”与“多数”不相上下,党章规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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