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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如何补办?

2024-01-05 22:43:51 编辑:join 浏览量:558

职业资格证书如何补办?

法律分析: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手续,需要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2.《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上述申请材料,至窗口办理。

2.受理审核:受理相关材料,审核申请资格,申请人确认《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信息,并书面承诺,领取回执。

3.证书(或证明)领取:证书(或证明)补发,申请人可选择快递邮寄或自行领取。

(1)快递邮寄:申请人可在提出补办申请时,选择EMS快递方式领取,快递费由申请人自 理,货到付款。受理之虚谨嫌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快递给申请人。

(2)自行领取: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受理回执,至窗口领取。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本着“晌尺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补办具体程序请致电证书核发单位,如地方、行业或央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一步咨询。如果核实无误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打印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登报声明以及两张两寸的照差手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换发新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1.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

2.《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上述申请材料,至窗口办理。

2.受理审核:受理相关材料,审核申请资格,申请人确认《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信息,并书面承诺,领取回执。

3.证书(或证明)领取:证书(或证明)补发,申请人可选择快递邮寄或自行领取。

(1)快递邮寄:申请人可在提出补办申请时,选择EMS快递方式领取,快递费由申请人自 理,货到付款。受理之虚谨嫌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快递给申请人。

(2)自行领取: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受理回执,至窗口领取。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本着“晌尺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补办具体程序请致电证书核发单位,如地方、行业或央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一步咨询。如果核实无误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打印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登报声明以及两张两寸的照差手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换发新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2.《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上述申请材料,至窗口办理。

2.受理审核:受理相关材料,审核申请资格,申请人确认《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信息,并书面承诺,领取回执。

3.证书(或证明)领取:证书(或证明)补发,申请人可选择快递邮寄或自行领取。

(1)快递邮寄:申请人可在提出补办申请时,选择EMS快递方式领取,快递费由申请人自 理,货到付款。受理之虚谨嫌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快递给申请人。

(2)自行领取: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受理回执,至窗口领取。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本着“晌尺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补办具体程序请致电证书核发单位,如地方、行业或央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一步咨询。如果核实无误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打印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登报声明以及两张两寸的照差手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换发新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上述申请材料,至窗口办理。

2.受理审核:受理相关材料,审核申请资格,申请人确认《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信息,并书面承诺,领取回执。

3.证书(或证明)领取:证书(或证明)补发,申请人可选择快递邮寄或自行领取。

(1)快递邮寄:申请人可在提出补办申请时,选择EMS快递方式领取,快递费由申请人自 理,货到付款。受理之虚谨嫌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快递给申请人。

(2)自行领取: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受理回执,至窗口领取。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本着“晌尺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补办具体程序请致电证书核发单位,如地方、行业或央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一步咨询。如果核实无误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打印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登报声明以及两张两寸的照差手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换发新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1.提出申请: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上述申请材料,至窗口办理。

2.受理审核:受理相关材料,审核申请资格,申请人确认《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信息,并书面承诺,领取回执。

3.证书(或证明)领取:证书(或证明)补发,申请人可选择快递邮寄或自行领取。

(1)快递邮寄:申请人可在提出补办申请时,选择EMS快递方式领取,快递费由申请人自 理,货到付款。受理之虚谨嫌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快递给申请人。

(2)自行领取: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受理回执,至窗口领取。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本着“晌尺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补办具体程序请致电证书核发单位,如地方、行业或央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一步咨询。如果核实无误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打印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登报声明以及两张两寸的照差手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换发新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2.受理审核:受理相关材料,审核申请资格,申请人确认《职业技能鉴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信息,并书面承诺,领取回执。

3.证书(或证明)领取:证书(或证明)补发,申请人可选择快递邮寄或自行领取。

(1)快递邮寄:申请人可在提出补办申请时,选择EMS快递方式领取,快递费由申请人自 理,货到付款。受理之虚谨嫌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快递给申请人。

(2)自行领取: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受理回执,至窗口领取。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本着“晌尺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补办具体程序请致电证书核发单位,如地方、行业或央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一步咨询。如果核实无误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打印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登报声明以及两张两寸的照差手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换发新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3.证书(或证明)领取:证书(或证明)补发,申请人可选择快递邮寄或自行领取。

(1)快递邮寄:申请人可在提出补办申请时,选择EMS快递方式领取,快递费由申请人自 理,货到付款。受理之虚谨嫌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快递给申请人。

(2)自行领取: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受理回执,至窗口领取。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本着“晌尺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补办具体程序请致电证书核发单位,如地方、行业或央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一步咨询。如果核实无误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打印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登报声明以及两张两寸的照差手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换发新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1)快递邮寄:申请人可在提出补办申请时,选择EMS快递方式领取,快递费由申请人自 理,货到付款。受理之虚谨嫌日起10个工作日后,将快递给申请人。

(2)自行领取: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受理回执,至窗口领取。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本着“晌尺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补办具体程序请致电证书核发单位,如地方、行业或央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一步咨询。如果核实无误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打印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登报声明以及两张两寸的照差手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换发新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2)自行领取: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申请人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受理回执,至窗口领取。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本着“晌尺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补办具体程序请致电证书核发单位,如地方、行业或央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一步咨询。如果核实无误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打印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登报声明以及两张两寸的照差手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换发新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职业资格证书丢失,本着“晌尺谁鉴定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补办具体程序请致电证书核发单位,如地方、行业或央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一步咨询。如果核实无误是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打印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登报声明以及两张两寸的照差手片,《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换发新证书,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职业开具证明。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第四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8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要求,妥善处理后续工作,加强证书规范管理,相关信息不再报备。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第五条 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标签:补办,资格证书,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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