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坦罩间基本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按照下列标准,由军人所在单位后勤机关袭裂按月发放:
1、驻国家确定的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三类岛屿,以及一般地区部队的军人,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2、驻国家确定的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二类岛屿,以及西藏执行军队工资二类区部队,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3、驻国家确定的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类岛屿,以及拍信闭西藏执行军队工资三、四类区部队,其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享受补贴待遇的军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随军前未就业、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2、随军前已就业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
3、经批准随军随队后未就业且无收入,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军队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标签:军嫂,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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