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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发票种类

2024-01-20 21:58:32 编辑:join 浏览量:548

一、代理业

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轿枯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2、代办进出口,是指受托办理商品或劳务进出口的业务。 

3、介绍服务,是指中介人介绍双方商谈交易或其他事项的业务。 

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金融经纪业、邮政部门的报刊发行业务,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旅店业

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

三、饮食业

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顷则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四、旅游业

旅游业,是指为旅游者安排食宿、交通工具和提供导游等旅游服务的业务。

五、仓储业

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租赁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 按照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分类方法,服务业主要包括11大类:

商务服务(其中又分为专业服务、计算机服务、干租服务等类别);

通讯服务(其中又分为邮政服务、速递服务、电信服务、视听服务等类别);

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

分销服务(其中又分为佣金代理服务、批发服务、零售服务、特许经营服务等类别);

教育服务;环境服务;

金融服务(其中又分为保险和保险相关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证券服务等类别);

与健康相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旅游和与旅行相关的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其中又分为海运服务、内河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公路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运输辅助服务等类型)。

服务业从为流通服务到为生活服务,进一步扩展到为生产服务,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服务业的社会性质也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变化。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主要是为奴隶主和封建主服务,大多由小生产者经营,因而具有小商品经济性质。

资本主义服务业以盈利为目的,资本家和服务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社会主义服务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提高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为目的,是真正为全社会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服务的行业,

七、广告业

各地的广告业发票样子不同。既有手写的也有机打的,一般都有水印,个别地方是没有水印的。

目前重庆地税监制的广告业发票有电脑版和手工填开版两种。山西省广告业务应使用服务业发票。

2009年7月广东省为了统一全省地方税收发票的印制和使用,规范发票管理,减少纳税人负担,于发票换版的同时,对部分发票种类进行了简并。譬如取消了《广告业发票》等,而用新增设的《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代替。

服务业发票种类

扩展资料:

服务业发票的税收处理:

(1)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根据税法规定,酒店餐饮企业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然后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将从高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闭乎洞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述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上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3)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4)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营业税与增值税都是流转税,营业税主要对各种劳务征收,同时对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也征收营业税。增值税主要对各种货物征收,同时对加工、修理修配业务也征收增值税。两个税种性质相同,各自征收领域不同,理论上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具体区别的问题,对此,国家做了一些具体规定。其中,涉及旅店、饮食、旅游等业务,根据混合销售规定的处理原则,比较容易确定征税范围。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另外一种经营形式是饮食业自制食品,即可对内又可对外销售货物的兼营情况。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一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如月饼、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

在划分混合销售或是兼营行为时都要严格区分两者的概念,才能正确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其他服务业中,情况也比较复杂。例如某酒店开设的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这项销售业务是以提供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这种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提供的服务业发票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地区在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的,从试点日期开始提供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服务业发票

标签:发票,服务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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