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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

2023-02-26 11:22:59 编辑:join 浏览量:574

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者终止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性质上讲,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

婚姻登记有两种,一种是结婚登记,一种是离婚登记,结婚登记在学理上又分为初婚登记和再婚登记。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即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缔结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机关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夫妻双方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即意味着婚姻关系依法终止,不再存在夫妻权利义务关系。

结婚是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具备成熟的心理和身体条件,是结婚的前提,因此法律规定了准予结婚的法定年龄。只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符合其他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才能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当然,法定婚龄是能够结婚的最低年龄,并不是必须结婚的年龄,也不是结婚的最佳年龄。有结婚意愿的双方当事人在达到最低法定婚龄之后,可以自主选择何时结婚。

未达到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之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虽然法定婚龄是婚姻无效的情形,但如果婚姻双方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均已经达到法定婚龄,则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此种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在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具体见下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通常来讲,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由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辖。

另外,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具体而言,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管辖。

男女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其办理结婚登记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管辖。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4个流程,具体的流程规范如下所述: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的预约流程(以北京为例):

(1)方式一:北京市民政局官网-北京市婚姻登记预约服务http://ggfw.mzj.beijing.gov.cn/jhyy/marryout/marry/index_yy.html ;

(2)方式二:搜索关注“北京婚姻登记”微信公众号;

(3)方式三:“北京通”APP中搜索“婚姻登记预约”,进入应用即可预约;

(4)方式四:支付宝中搜索“北京通”,进入并选择“民政服务”-“婚姻服务”,即可预约。预约受理日期为15日内的工作日,截止到前一天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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