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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明星鱼莽子被吃掉,偷鱼者会被如何处罚?

2024-02-10 01:43:33 编辑:join 浏览量:622

重庆的明星鱼莽子被吃掉,偷鱼者会被如何处罚?

这根本不是偷不偷、吃不吃的问题,(偷本身就是错误的)要知道莽子是极其特殊的存在,并不是菜市场那种论斤卖的鱼,也不是钱的事,它更像是一种“精神象征”存在,而它的消失也必然会对景区的生意造成影响,支持加重惩罚。不然都对不起那位“偷鸟被判10年”的大学生。

其实我国的法律是存在漏洞的,就拿前段时间“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6个月刑期”的事件来说,鱼和鸟本质有区别么?只不过一个被列为了珍惜保护动物,一个只是普通的物种,但两者都是生命。偷鸟只是卖了没有伤害,而鱼偷了却给吃了,假设莽子珍贵品种,我想最后的结局又是另外一种情况。

这几年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越来越严格,很多农村地区的管制也是非常严格的,但恶心的就是莽子只是一条普通的利于,即不是珍贵物种、也不是濒危保护物种,那也就意味着这几个人只会受到“道德层次”上的选择,而不会受到“法律上的惩戒”。

如果该男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可能会面临着罚款或拘留, 但这又有什么用?莽子本身虽然是鲤鱼种,但它的存在对于当地的景区来说是一种精神的象征,虽然鲤鱼本身不值钱,但对景区的生意是有一定刺激作用的,很多游客都是慕名而来,为的就是看看莽子。

现在莽子没了,景区的游客也必然会减少,我觉得这几个偷吃的人比“大学生偷鸟的性质还恶劣”,那都能被判10年,这最少也得3年起步,个人建议严惩。

希望天堂里没有嘴馋的人,也希望莽子下辈子别做鱼了,太难了。

重庆的明星鱼莽子被吃掉,偷鱼者会被如何处罚?

这个事实已经很清楚,明星鱼“莽子”是被盗窃并食用。

一般来说,盗窃所科处的处罚主要是跟被盗财产价值有关系。我们《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处罚作出规定,其中进行区分的主要原则还是财产价值。从多数地区的规定来看,盗窃公私财物达到入刑标准是3000元以上。也就是说,只要被盗财物的价值达到3000元以上,行为人才涉嫌盗窃犯罪。否则公安机关就只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明星鱼的价格自然是需要交由物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目前公安机关也对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并没有直接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明星鱼“莽子”好像并非稀有或其他高价值的鱼种,若按一般的市场来定价,恐怕很难达到入刑的标准。

我可以很扎心的说,四人不会被刑事拘留,只会面临着行政拘留和罚款。

就在前不久,网红鱼“莽子”被不法分子给杀害并吃掉了。如果换成普通的吃鱼事件的话,那么就是根本无关紧要的事情,但是这次事件,非同小可,根本就是上升到另一种的层次和情况,首先“莽子”是明星鱼,什么叫做明星鱼,通俗一点的就是说能够带来价值和财富。

而且事实也是如此的,不少人就是因为莽子而去的公园欣赏和游玩,这样就拉动了内需和经济,这是普通的鱼所做不到的。结果让这四个人突发奇想,把莽子给抓走并吃掉了,这是对公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影响极为重大深远。其次就是莽子十分的通人性,这也是莽子被抓走的直接原因,一叫就过来。

偷吃莽子的四个贼将面临着怎样的处罚?

其实并不能马上定罪的,这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我们首先要对“莽子”进行评估和推测所带来的损失,而且最为损失惨重的我认为就是公园,而且要对公园以后的影响最为恶劣,而且莽子已经超出作为同等鱼的价值,已经不能再把它当做“鱼”而看待,标签已经都不知道翻过多少倍。而且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四人属于偷盗行为,要根据所偷的价格来定义,四人被行拘是正确的。我已知他们不会被“刑事拘留”

国家法律规定

简单来说,只有偷盗1000块钱以上的才会被行政拘留,按现在莽子(作为鱼的价格,其他另说)是不会的。

莽子没了,现在最难受的是当地居民

现在其实最难受的是当地居民,尤其是老人,和它相处了好几年,甚至有的是十几年,又非常的通人性,喜欢和人类一起玩,大家都很喜欢它,无论是大人还是小孩都对它的印象好,结果莽子遇害了,不少人挺心疼的,这么有人性的鱼说死就死了,让人有点接受不了,尤其是对莽子有感情的那些人。

法律是不以别人的价值标准为依据的,而是以公共的标准为依据,是建立在传统文化以及道德的基础之上的。假如说这一堆大便是某个明星拉的,他对于某些粉丝来说有可能意义非凡,他有可能把它收敛起来,然后天天供奉着。但是对于不是他的粉丝而言,他认为很臭,我就把他给扔走了,你能说它是破坏公物吗?

不以别人的价值标准为依据

这个明星鱼被偷吃以后在网上引起了轩然大波,如果我们要定他的罪,首先你要判断这个鱼的价值,如果是损害公物,那只能赔偿损害公物罪,但是如果是野生动物、那我们可以判他非法猎捕等,但是这个明星鱼也仅仅是一个鲤鱼而已,他在别人当中的意义虽然非凡,但是在法律当中并不具备现实的意义。

任何的法律意义都是建立在以大众最基本的道德与意识形态之上的,这个大鱼有可能对那一片儿的人有感情,但是基于全国的数据上来说,很多人估计会充耳不闻,因为这件事情与他们不相干。

三个方面分析。

1、价值:被盗吃的是一条近40斤重的鲤鱼,鲤鱼能长到这重量已属稀有,加上它有灵性,给游客带来欢乐,为公园创造效益,已护养了十多年(鲤鱼一般能活到70多岁),被称为明星鱼,公园的名片,实属难得少有,因此,它的价值决不能用鱼贩子的标准来衡量,无疑是已超过了盗窃罪判刑的基线。

2、影响:此案社会反响颇大,四个窃贼专把这条最有影响力的鱼偷杀,手段恶劣,影响极坏,引发了民众的愤恨,若轻判,岂不让各景点的公共财物增大被偷毁的危险,人人自危难防。这也是处罚判决依据的一面。

3、谁来做原告,公园,民众,还是由司法提起公诉?我认为公诉更能全面、准确地定罪量刑。

综上,有理由对偷鱼者按刑事案件判处入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当然赔偿是小,以儆效尤是大,目地是彰显对公共财产,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维护社会合谐的生活环境。

鱼就是鱼,难道成精了不成,要是真的珍贵怎么会让人轻易盗走?我们为什么要为你的感情买单?偷鱼是要谴责,会有对应的法律进行处罚,但过度的炒作着实有点让人厌烦。

行政拘留十五日以下。请注意是行政拘留不是刑事拘留,设计金额没达到一千元以上,不构成刑事犯罪。

估计拘留罚款,不会坐牢,按市场价20一斤也不到1000,别扯网红,路上交通事故不管你身价一亿粉丝几千万的大咖,还是一个外来务工人员,赔偿标准是一样的。

现在动物真的比人命贵吗?爱护动物是应该的,犯了错误,应该受罚,可是怎么又和法律扯上关系了?恶意杀害动物,应该枪毙,但是无心的,就应该从轻发落,不能因为一只动物而毁了一个人的一生!

这种事情不能用正常的法律来认定,否则不知道还会发生什么更让人气愤的事情。

标签:鱼莽子,偷鱼者,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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