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医疗期获得的劳动报酬。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其工龄长短可依法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患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劳动力使用权与劳动报酬所有权的交换,因此,劳动关系遵循无劳动、无工资的原则,但在医疗期内,劳动者因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无需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应该依法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或者由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 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 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 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 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 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 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 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 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 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 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得低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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