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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2009 3号)

2024-04-11 10:58:20 编辑:join 浏览量:569

国税函[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2009 3号)

大家好,小跳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国税函3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 2009 3号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通勤费可以不列入福利费,过节费,年货也可以奖金中列支。

2、没超过工资14%的福利费都可税前列支,不在计提福利费,关于这方面你可以多和专管沟通最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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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国税函,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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