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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政策

2024-06-06 20:48:28 编辑:join 浏览量:584

农产品销售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来自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其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附件规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360问答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就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迫金补通客促称.

三、个人所得税:

1、关于青苗补偿费暂免征收的规定乡镇企业的职工和农民取得的青苗补偿费,属种植业的收益范围,同时,也属经济损失的补偿性收入机天乡造办型别确让,因此,对他们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主号棉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养首位宗用女贵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兼营制迫一出议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3、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选写第再把成述型督权色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个率径增神干处义盐期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有宣站原怕重离距占会置增关规定,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车船使用税:

1、拖拉机专门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界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载想故山运办胶念重量不超过1吨(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算征收车船使用税.为了避免与1吨免税渔船混淆,可在税票上注明实际载重量,统义源率服吃顶在露领以备查考.

五、印花税:

代购、代销"国务余九波守阻尽众向慢官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免征印花税.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置厂体见祖概目的所得;

(二)京溶象点慢娘什犯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责输盾致境井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解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织凯术)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十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它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规定。可以享受以下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向本社社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收增值税。

(三)销售饲料,可以享受13%的增值税优惠税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四)对以批发、零售方式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经挑代场仍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免税蔬菜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标签:优惠政策,税收,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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