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与他人同居、重婚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双方离婚。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只有分析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才能在诉讼中或调解谈判中占据优势地位。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常见有:
1、感情因素,认为夫妻还存在感情,不愿解除婚姻关系。
2、为自己获取相关证据拖延离婚时间。
3、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拖延时间。
4、针对子女抚养或探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害怕见不到子女或不愿意抚养子女。
5、报复心态,不愿对方离婚心愿达成。
诉讼离婚的启动不以对方同意为前提
诉讼离婚的离婚方式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而不需要取得对方的同意。
诉讼离婚的判决离婚标准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离婚案件中,存在上述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除此之外,如果第一次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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