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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9〕78号

2024-10-04 11:46:31 编辑:join 浏览量:525

财税〔2009〕78号

根据财税【2009】78号文件: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标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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