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场是指经过修筑专供飞机起飞和降落用的场地,有的附有机库及维修厂房。
“机场”在我国的权唤橡威定义是《民航法》第五十三条:“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这个定义沿袭了《国际民航公约》中对“aerodrome”的定义:“陆地或水面上一块划定的区域(包括任何建筑物、装置和设备),其全部或部分意图供航空器到达、出发和地面(水面)活动之用”。
“机场”一词在我国事实上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机场”简单而言就是飞机的起降设施,是物理概念,对应的英文是“aerodrome”,在日本则被称为“飞行场”;广义的“机场”则包括了具有公共服务设施的航空港(airport),既是设施概念,也是功能概念。
狭义的机场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比如作为通用航空作业基地的机场和私人机场。这类机场的称谓应保留为“某某机场”,对应的英文名称多用“airfield”,也可以用“aerodrome”“airstrip”“air-depot”等,但不宜称作“航空港”。
航空港属性的机场虽然在中文称谓上还是称作“某某机场”,但对应的英文应该是“airport”。而与此相关的机构在名称中使用“航空港”或“空港”还是得当的,比如“元翔空港集团”“重庆空港新城”等。
“机场和睁旁”是场地,“航空港”是功能,那二者是不是对同一事物的不同表述呢
恐怕也不是。事实上,“机场”与“航空港”的关系,类似于“码头”(harbor)和“海港”(seaport)的关系。单纯的码头就是船舶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游客的水工建筑物,它可以独立存在。
但并不是有了码头就必然发展为港口,码头之外还要加上装卸设施、货物库场以及经营场所等服务设施,才可以成早渣为商业运输集散地,成为市场意义上的港口。由此可见,码头与港口就是基础设施与实现功能的关系。
与此逻辑相通的是,机场(aerodrome)类似于码头(harbor),航空港(airport)则类似于海港(seaport),前者是后者的核心基础设施。有了机场,就可以承担飞机起降功能,但还要增加旅客服务设施或货运服务设施等方可成为供公众使用的“航空港”。
因此,可以简单地说,没有公共服务设施、不对公众开放的机场就是单纯的机场,而具有航站楼、货运库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机场则可称为“航空港”。
对此,日本的《空港法》对“机场”与“空港”之间的关系表述可作为旁证:本法所称“空港”是指供公共之用的飞行场。英国的《民用航空法》也通过对“airport”的定义表明了“机场”与“空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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