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残疾的定义(A) 残疾(根据《香港一九九四年康复计划方案检讨》)的一般定义如下 —(a) 肢体伤残:任何人士若因运动器官和神经器官不健全,引致对日常生活的某一方面或多方面(包括工作)造成不利或不便,即属肢体伤残人士。(b) 视觉受损 —完全失明:没有视觉(即对光线没有知觉)的人士。低视力:分为三类 —(i) 严重低视力:视觉敏锐度介乎6/120或更低,又或视野缩窄,最阔视野等如或少于20°角弦(不论视觉敏锐度如何);(ii) 中度低视力:视觉敏锐度介乎6/60至6/120左右;及(iii) 轻度低视力:视觉敏锐度介乎6/18至6/60左右。(c) 听觉受损 —听觉受损程度定义极度听力损失高于90分贝严重听力损失介乎71至90分贝中度严重听力损失介乎56至70分贝中度听力损失介乎41至55分贝轻度听力损失介乎26至40分贝正常听力损失不足25分贝(B) 就教育范畴而言,残疾的定义如下 —失聪:失聪学生指逗液吵听觉受损,须以特别方法(适用于只有少许或没有与生俱来学习说话或语言能力的人)教育的学生。局部失聪:局部失聪学生指听觉受损的学生。尽管他们的说话和语言发展能力受损,但仍能按照正常模式发展。他们不一定需要全部接受上述失聪学生的教育方法,但其教育亦需有特别安排或设施。(《1962年弱能学生及特殊教育修订规例》,英国文书局英国从属法例1962年第2073号)。弱智:弱智(心智迟钝)是指智能明显低于一般水平,且在成长期间同时出现适应行为方面的缺陷。(Grossman V. (Ed.) Classification in Mental Retardation, American Association on Mental Deficiency 1983)。弱智人士在儿童期的发展较其他儿童为慢,智能亦不能完全发展至与正常成年人一样。弱智程度有轻重之分。在最严重的个案中,成年的智能发展只能停留在幼儿阶段。这类严重弱智的个案,远远没有轻度弱智的个案那么普遍。后者包括的范围广泛,有些可以分类或归入“正常”一类。(Better Services for the Mentally Handicapped, 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Social Security, London 1971)。适应不良:适应不良的儿童是指行为及情绪有问题的儿童,其问题不论成因如何,均会妨碍到该童从家庭、学校的一般群育和教育经验中获得裨益。除非获得具备适当技巧的人士协助,否埋或则该童的问题会持续下去,而他在学习过程和群体活动中遭受挫败的机会,也较成功机会为高。(Robert Laslett, Educating Maladjusted Children 1977)。“适应不良”一词并非精确的临床诊断用语,它一般是用来形容儿童的一种发展模式。在该种发展模式下,儿童对本身或同辈均有不良影响。如无协助,其父母、老师及其山侍他成人,都无法透过与他的正常接触予以纠正。(Underwood 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Maladjusted Children 1955, UK)。适应不良多属暂时性质,可透过治疗改善,所以不一定是永久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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