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迁证是办理户口落户手续的一个证晌液明。户口登记机关,对入户人所持的准迁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准迁证按统一规定的式样由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筹印制,由市、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签发。新疆、内蒙古等少数民族自治区的准迁证,按统一规定的项目尘慎加印少数民族文字的,由自治区公安厅、局制定式样,报公安部备案,同时派谨敬抄送其他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准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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