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在其他安排安排和管理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存在用人单位单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三方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企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1、三方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包括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保护照顾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等。
(2)用工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尽管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管理权,被派遣劳动者要遵守用工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同时,用工单位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需在劳务派遣合同中明确约定。
2、临时性、辅助性和可替代性
(1)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2)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3)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同工同酬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1、劳务派遣协议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2)工作地点;
(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9)经济补偿等费用;
(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2、签订主体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谈妥劳务派遣业务后,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不得扣押被派遣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担保等。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6、在开展集体协商时,保证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2、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3、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4、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5、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6、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7、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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