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是有的,这则立法的目的就是让患者通过预立遗嘱的方式拥有优于家属的选择权,可以更好地决定自己的“去留”。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如下规定“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深圳的这一做法受到小伙伴们的一致拥护,也让自己成为国内第一个预嘱立法的地方。
在我看来,这个做法也是益处多多,无论是对患者还是患者的家属来说都是一种“福音”。不是不珍惜患者的生命,而是学会了更加科学的尊重生命。
首先,许多患者在临终之前并不希望医院再对其进行抢救,一方面是因为抢救的希望不大,另一方面是因为抢救的过程会给自己带来难以言表的痛苦(部分患者需要在身体内cha入导管),同时还需要花费大量的金钱,可能会导致家庭后期的“债台高筑”。
就比如我一个朋友的母亲,患有癌症晚期,每次化疗都痛不欲生。而且局简氏一次次的化疗,也花费了大量的金钱,让家庭生活变得十分困难。在最后一次化疗的时候,她明确说“这是最后一次了,下次我会选择si亡”。
一个月后,朋友的母亲离世了。朋友很伤心,但是他告诉我“这是他母亲最好的归宿,他母亲活得太累了”。我想这位母亲也是实在忍受不了化疗所带来的痛楚了,不然她不会做出那样的选择。
其次,设定预立遗嘱的做法也可以让患者、患者家属、子女得到一种解脱。有时候,作为子女,我们虽然知道患者通过任何医疗措施都已经无法逆转病情了,但是却迫于道德绑架、社会舆论不得不继续去做一些“无用功”。
生老病死在生活中桐散是很常见的一件事,大多数的成年人都经历过。我的爷爷是糖尿病晚期,在2006离世的。当时无论是家人还是他自己都知道治不好,而且医生也很明确有过类似的表态。可是子女们还是在全力治疗爷爷,甚至还打算去做手术。(现在想想,社会舆论的压力的确也是一大因素,害怕被人说不孝)
后来,爷爷并没有做手术,因为他知道自己的病情,也知道自己的几个孩子都没有什么钱,不想再给他们添加负担。
虽然目前预立遗嘱的制度刚刚试行,还不完善,但这在我看来这的确是一个不错的开端。不仅可以让医生不再忧虑重重,让患者家属避免天价“抢救治疗费”,最重要的是能够给患者带来“自由”,只要是能够“生死两无憾”就咐野行。
其实,我觉得生活中对于一些事情(包括但不限于患者的意愿,还有爱情、工作等)我们还是应该尊重当事人的看法,不要太过勉强。因为作为成年人,他们已经拥有决定权并具备承受一定后果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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