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彼此信任而产生,由受托人代委托人办理委托的事务。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者的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
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主要是与第三人缔结合同及履行合同,从事商品等的卖出或者买入等活动;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从事之活动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有法律拘束力。
3、提供服务的方式不同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愿的制约。
4、有偿性不同
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
委托合同中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在委托合同中,为了确保受托人能够很好地完成委托事务,应对委托事务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的约定,尤其是委托事务的详细要求,以此确保受托人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赔偿损失。未经委托人指示,受托人不得擅自改变委托事务,更不能将办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利益据为己有。
在委托合同中,可以对期限进行明确的约定,受托人应按照约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事务。
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应在合同中对于报酬数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明确的约定。
根据具体委托事项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进行约定。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受托人为处理事务以及由处理事务而获得的财产,均应转交给委托人。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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