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中出现的一张照片为他人的作品,未经作者同意,也没有明确标注,所以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我不是药神》是大家非常喜欢的一部电影,当年票房达到30亿,但是没想到影片播出几年之后,它突然陷入了侵权纠纷,最终法院判决罚2万元。
张某曾经在某APP上发布了一篇关于印度的游记文章,上面图文并茂,特地声明了文字和照片均为原创,并且加盖上水印。但是《我不是药神》上映之后,张某突然发现自己文章当中的一张原创照片居然出现在了电影的2分35秒。当时镜头扫过保健品店,墙上的照片仅占总屏幕的1/6,镜头也仅仅只持续了两秒钟,估计不注意的人根本就没有看到,但是就因为这一张照片给他们惹来了麻烦。
张某认为这部影片使用了自己的原创作品,而且并没有经过许可,所以要求其停止侵权、道歉、并且赔偿48元作为经济损失。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没有问题,但要慧毁橡求赔偿的数额却相对较高。经过对比后能够确认,影片使用的前旁照片确实是原告所拍摄的作品,没有经过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使用该作品,可见《我不是药神》确实涉嫌侵权。理当为自己的行为道歉,立刻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但是考虑到《我不是药神》这部作品的知名度太高,而且被告并非故意侵权,所以酌余神情将经济损失降为2万。其实这个结果也是可想而知的,毕竟48万的赔偿实在太高了,如果法院真的同意原告要求,今后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知识产权碰瓷儿的情况,是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不过这件事情也给很多影视公司提个醒,今后准备道具一定要额外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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