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合同,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担保合同是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实现担保,从而使自己的债权获得清偿。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设定担保物权的合同,也包括保证合同、定金合同以及其他非典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与保证合同的区别有:
1、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合同,是由第三人担任保证人,保障债权实现;
2、除保证合同外,债权人还可以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担保合同获得债权保障。抵押物、质押物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保证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书,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保证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抑或连带责任保证而有不同:
1、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没有实现债权的,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
2、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需要负责清偿债务。
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的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所享有的只是抗辩权或其他防御性的权利。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已经对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使债务人的债务得以清偿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应当予以偿还。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债务人破产的案件,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此时,债权人既可以申报破产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保证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可以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在债权人的债权未获全部清偿前,保证人不得代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受偿。
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仍然提供保证或者承担保证责任,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请求返还财产;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也不得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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