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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调解流程

2023-05-11 01:40:13 编辑:join 浏览量:624

矛盾纠纷调解流程

(1)纠纷发生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包括婚姻、家庭纠纷邻里、房屋宅基地纠纷;生产经营、债务、赔偿纠纷;其他纠纷等。(2)纠纷受理途径纠纷受理途径,包括纠纷当事人申请调解和调告返陵委会发现纠纷后,及时主动调解;调委会也可直接受理党委政府交办的调解事项以及人民法院等组织委托的矛盾纠纷调解案件。受理纠纷调解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3)矛盾纠纷调解的受理条件矛盾纠纷适用调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调解要求。有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4)矛盾纠纷调解程序调委会听取纠纷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解纠纷情况,制作谈话笔录。根据需要,走访现场目击者及其他证人,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制作调查笔录,并向被调查人宣读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记录员签名;调查取证时必须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开展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体讨论研究,制定调解方案。经纠纷双方当事同意,明确调解员,宣布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协议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或其它途径解决;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出具《人民调解终止书》。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调委会应当向县(市、区)司法司法局和辖区党委政府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袜戚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统计报表的通知》要求,规范制作和使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卷宗档案。(5)告知申请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6)回访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适时进行回访,听取群众意见,了解当事人思想状况,督促协议履行,巩固调解成果,防止纠纷反弹。(7)结案无论调解成功或不成功的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结案归档。法律依据:《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指定一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根据需要可以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参加调解。当事人对调解主持人提出回避要求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予以调换。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世绝人应当给予支持。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第二十八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第二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公开进行,允许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和当地(本单位)群众旁听。但是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的除外。第三十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三十一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第三十二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密切注意纠纷激化的苗头,通过调解活动防止纠纷激化。第三十三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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