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费计提比例是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册谈费用。包括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未参加公费医疗单位的职工医疗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等等福利支出。职工福利费包括:1.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2.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3.职工医药费: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如果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福利费可以提取,也可以不提取。如果提取,按职工福利费会计分录录做。如果不提取,发生的福利费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职工福利费会计分录:借:拆姿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职工福利费(按人员所在部门入账)。贷:应付职工薪酬--职旅明工福利费。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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