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代身份证是1984年4月6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颁发居民身份证若干问题请示的通知,同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自此,中国通过实施居民身份证制度,开始对居民实施户口证件化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指中国自1984年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颁发的身份证明性证件。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中国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颁发的身份证明性证件,第一阶段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而成,为聚酯薄膜密封、单页卡式,15位编码。1995年7月1日起启用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采用全息透视塑封套防伪。1999年10月1日起,建立和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身份代码是唯一的、终身不变的。2004年1月1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开始换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已经于2013年1月1日正式退出。第一代居民身份证,是指中国自1984年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颁发的身份证慎拍明性证件,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累计制作颁发第一代居民身份证11.4亿份,实有持证人数达9.6亿。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采用印刷和照相翻拍技术塑封而成,比较容易被伪造。有法律规定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1984年至1991年,是中国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试点和集中发证阶段。1984年发证试点工作首先在北京进行,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上海、天津等九大城市相继开展了试点工作。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借鉴国外证件技术的制作工艺,制定了制证技术行业标准,举办了几十期发证组织工作和制设备与制证技术培训班。1984年,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面世,为聚酯薄膜密宽睁羡封、单页卡式,15位编码。最初发放的有一大批身份证是用手工填写的。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证是否要有“婚姻状况”、“职业”等内容进行过争论和探讨,综合考虑国内的实际情况,最终决定不列入身份证内容。1985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施行居民身份证条例,对身份证的发放范围以及非法查验、使用身份证等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自此,公安机关开始依法颁发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1986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公布施行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我国逐步建立了一整套早旅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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