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开具一、业务概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枝雹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亮肢税证明单》,税务机关受理销售方申请后,根据其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丢失猛键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购买方出具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核《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填写的是否完整准确; (2)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对应内容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审核无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资料归档具体操作,还可以咨询12366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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