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辖下的部门,由律政司司长主管,专责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律事务。字面意思就是法律政务。香港在殖民地时期,设立了专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律政司,这是英语Department of Justice的翻译,这种翻译显然是受布政司、财政司的影响。香港殖民地时期香港总督的首席秘书称布政司,是香港公务员之首。名称源于明清时期的布政使。布政就是施政的意思。香港的布政司、律政司和财政司一起,同为有权直接觐见港督的三行政官员。现在这些机构依然保留。实际上,律政司就相当于检查院。包括提出所有刑事检控,草拟政府提出的所有法律草案,以及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见。是香港政府中唯一称为“司”的部门。扩展资料: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毁碧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纤肢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饥扒。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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