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按份债权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连带债权,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1、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属于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实体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属于自己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可依债权人代位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怠于行使的债权。
2、特征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行使的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
(4)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是管理权。
3、债权人债权到期的代位权行使要件
债权人债权到期的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以及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3)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4)债务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
4、债权人债权未到期的代位权行使的具体办法
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行使债权人代位权须有必要的条件,即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在符合这样的条件要求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代位权,其具体方法是:
(1)以债务人的名义,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这是典型的代位权行使方法。
(2)相对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将该债权纳入破产财产清偿范围,期待在破产清算中实现债权。
(3)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例如,符合条件的,可以请求查封、冻结财产等。
后两种方法,超出了传统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其目的仍然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保护自己的债权,是针对实际情况所作的规定,对于保全债权人的债权具有重要意义。
1、定义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对债务人无偿或者低价处分作为债务履行资力的现有财产,以及放弃其债权或者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本条规定的是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行为的撤销权。
2、目的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否定债务人不当减少一般财产的行为(欺诈行为),将已经脱离债务人一般财产的部分,恢复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或者放弃其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债权的民事行为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这一权利,请求法院对该民事行为予以撤销,使已经处分了的财产回复原状,以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物质基础。
3、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和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行为行使撒销权的要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4)无偿处分行为不必具备主观恶意这一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害及其债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放弃其债权,债务人放弃对自己作为债权人的相对人享有的债权,无论是到期还是未到期债权,均可行使撒销权。
(2)放弃债权担保,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人对自己负有的债务,由相对人或者第三人设置的担保予以放弃,使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失去担保的财产保障,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3)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4)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为逃避债务延长履行期限,也是对债权构成的威胁,可以行使撤销权。
4、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和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实施了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有逃避债务的恶意,低价处分财产行为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
债权人对债务人低价处分财产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1)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债务人以明显低于正常的合理价格转让自己的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债务人以明显高于正常的价格受让他人的财产,相当于转移自己的资产;
(3)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在应当履行对债权人债务的情形下,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将减少自己承担债务的财产资力。当出现这三种情形时,具备上述行使要件,即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5、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范围和费用
债权人对债务人处分其债权、财产危及其债权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同时也是对债务人处分其财产危及债权人债权行为的矫正,是保全自己债权的行为。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应当以保全自己的债权为限,一般不能超出保全自己的债权的范围,只有在债务人处分的财产或者权利是一个整体,无法分割时,才可以对该整体行为进行撤销,超出的部分不属于不当行为。同时,由于撤销权保全的是债务人的财产,即使将来用撤销权行使后回复的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也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需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已经支出这一费用的,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6、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形成权,存在权利失权的问题,因此,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与民法典总则编第152条规定的除斥期间相同,即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为一年时间;如果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撒销事由,即自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日起,最长期间为5年,撤销权消灭。对此,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99条关于除斥期间的一般性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使。
7、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果
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是保全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直接用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务。因此,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债务人损害债权的财产处分行为,人民法院支持其主张,撤销了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后果是该处分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处分的财产回归债务人手中,成为履行对债权人债务的财产资力。
债权人在撤销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可以直接请求实现债权的做法是违反“如可规则”的。本条不再作出这样的规定,坚持“入库规则”,是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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