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
抚恤金的基本特征为,抚恤金不纳税、抚恤金不计个人收入、抚恤金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抚恤金一般不作为遗产。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享受抚恤。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发放抚恤金。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享受抚恤。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遗属,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2、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者因病致残的,享受抚恤。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滚大定残疾等级。
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渣岁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如备睁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费、抚恤金规定的待遇。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杨某与苏某婚后共生育4子女,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2019年苏某去世,未留遗嘱,2021年杨某去世,杨某丙向法院起诉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请求分割遗产及杨某乙领取的93248元抚恤金、丧葬费。
经查,杨某生前留有一份遗嘱,约定立2套房产分别给杨某甲、杨某乙,银行存款由4人均分。法院对杨某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抚恤金、丧葬费并非遗产,系发给死者近亲属或扶养人的优抚费用,以及对死者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费用的补贴,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于本案中一并处理。抚恤金及丧葬费扣除办理丧葬事宜后应由4人均分,但杨某甲、杨某丁自愿将其应得部分赠与杨某乙,故杨某乙应向杨某丙支付1162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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