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军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一、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二、在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闷弊《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二十三、神型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蚂瞎族,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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