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党校教授林喆:“黑色收入”是不法收入;“白色收入”是公局者清开透明的收入,是合法的;“灰色收入”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收入。“灰色收入”的内涵很复杂,上世纪80年代,人们把工资、津贴之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收入,专利转让费等,统统叫做“灰色收入”。 来历桐前:灰色收入一词最先来源于司法机关,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朱胜文案审判中首次使用“灰色收入”一词。(鉴于在各种经济类案件中,通常无法完全追查犯罪嫌嫌链疑人的非法收入来源,编者更倾向于将此案中的“灰色收入”判定为“黑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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