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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