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是司法改革坚实的一步 劳动教育制度作为刑法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的有效衔接,在社会治安管理方面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劳动教养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在无需法院审讯定罪的情况下,最高可限制公民4年的人身自由,与法治社会应有的形态不符,已不适应文明社会的发展趋势。作为法治国家,须以法律公平地评价公民行为。任何违法行为必须经法定程序予以惩处,任何违法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方可惩处。此次废除劳教制度后,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外,任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决定要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任何最终确定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裁决须由法院裁决作举迹出,这是中国法治走出的坚实一步。 废止劳教是法治中国里程碑 劳教制度之所以会被滥用,是因为它在设计上绕开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需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不需要法院进行判决、没有公开的法律程序依托、也没有相关的机构监督……正如法学家陈忠林对媒体所说,在劳动教养制度当中,公安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这样一来,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劳教退出历史舞台可以说是限制公安权力膨胀的重要举措。在法制中国的进程中,法院、检察院的改革已经强力启动,那么公安系统的改革将怎样深化?如何完善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三中全会公布的“决定”当中还提到,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而紧随其后的“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可以说是对这句话的最好诠释。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旁码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因而,废止劳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的里程碑。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权威。只有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我们期待的是,接下来进一步审查、清理各门各类的法律、法规、制度,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让宪法成为一部可以运用的、最给力的法律。 废除劳教:法治进程又一站 中国社科院法正启并学所研究员张绍彦表示:“劳教被取消后,另一个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非司法化制度就会成为新的焦点,代替劳教,被推到风口浪尖。我们还要付出和劳教一样的代价和成本去改革它。” 在经过“大跃进”年代的被滥用和“文革”中被砸碎后,1979年,中国重回法制国家轨道,劳动教养也作为一种维护社会治安的处罚措施被启用。但此时,通篇针对“右派”、“坏分子”等政治词汇的《决定》已不合时宜,1982年,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但国务院只是“原则同意”这部《试行办法》,甚至于其制定完成后的好几年时间里,都从未公布。 1957 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这是第一部关于劳教的“法律”。 这种违背法治原则的劳教制度,应该彻底地废除了。根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至今仍被劳教人员只剩下几千人。作为一项制度,劳教或将淡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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