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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

2023-03-03 01:22:09 编辑:join 浏览量:628

继子女

继子女,指的是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

继父母,是指生母之后夫或生父之后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否都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

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满足何种情况才适用呢?需要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如果继父母未对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不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能产生什么法律效果?

若一方逝世,则可以继承另一方的财产,且是第一顺位继承人,且和亲生子女无差别地继承遗产。继父母年迈时,继子女需要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且应对生父母那样尽赡养义务。

艾某与郁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1月结婚。2020年,郁某在美国持枪杀害艾某,致艾某死亡,随后郁某当日开枪自杀死亡。

艾忠祥、寇玉兰系艾某的父母,二人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艾某系次女。艾忠祥、寇玉兰均已退休。

郁吟飞系郁某与前妻郭某1之子,曹菊英系郁某之母,郁某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

艾忠祥、寇玉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郁吟飞、曹菊英在继承郁某遗产范围内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合计2,084,944元(死亡赔偿金1,444,640元、精神抚慰金200,000元、丧葬费57,48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82,824元);2.判令郁吟飞、曹菊英支付律师费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郁吟飞、曹菊英应在继承郁某遗产范围内赔偿艾忠祥、寇玉兰各项损失合计1,562,120元。

郁吟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之一系郁吟飞与艾某是否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艾某应获得的赔偿款,郁吟飞是否有权利作为近亲属来分配。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郁吟飞主张与艾某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据此认为其有权分配艾某应当获得的赔偿款。法院认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作为拟制血亲,与自然血亲不同,双方唯有形成抚养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关系的认定应综合多种因素,包括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负担未成年继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对其予以生活或学业上的照顾、教育和保护等等。本案中,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2011年1月郁某与艾某再婚后,同年郁吟飞前往上海读书。2011年至2015年4月,郁吟飞与奶奶一起居住,并未与艾某生活在一起。郁吟飞上高中后住宿,亦未经常在家居住。2017年2月,艾某前往美国发展,而同年3月郁吟飞与父亲郁某前往加拿大求学。可见,郁吟飞与艾某并未长期共同生活,郁吟飞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艾某负担其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用。综上,郁吟飞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艾某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其主张与艾某之间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据此,郁吟飞要求分配艾某应得的赔偿款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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