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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2023-05-21 12:37:24 编辑:join 浏览量:55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睁返四十条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合同有什么作用1、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2、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3、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虚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悉誉饥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标签:第四十条,合同法,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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